{{ $t('FEZ002') }} 市立民族國小|
為強化同仁瞭解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不得經營商業及除法令有規定者外,不得兼職等相關規範,特製「經商禁止 兼職行不行」之常見態樣暨相關規定文宣1份,請確實遵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且除法令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除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外,均須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許可之(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為使公務員均能遵守上開服務法有關不得經營商業、兼職
限制及兼職須經同意或備查等相關規定,特製旨揭文宣,請同仁確實遵守,避免因不諳法令而違反規定,致生懲處(戒)之情事;並維護本府公務同仁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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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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