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民族國小|
四、「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11點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五、約聘僱人員、兼行政職務教師及校長為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其赴大陸地區亦應受上述法規之規範。另依據「港澳條例」規定略以,赴香港及澳門地區者毋須填寫赴大陸申請表。惟於大陸地區轉機(含入境及不入境)亦須填寫前開說明二及說明三之申請表。上開人員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亦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六、依現行做法,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如使用本府共構之人事差勤表單系統,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可於差勤系統填寫線上之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七、檢送「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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