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國大陸配偶得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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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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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立民族國小|
為保障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大陸委員會前於105年10月27日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釋明,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惟各用人機關(構)亦應審酌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評估是否適宜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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